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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编辑同志:
薛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朱先生家做保姆,工作内容包括卫生清洁和买菜做饭等。一天下午,薛女士不听朱先生的劝阻,执意要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结果不小心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万余元。
请问:薛女士是该自行承担损失还是可以要求朱先生给予赔偿呢?
读者:李晓华
李晓华读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规定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是不同的。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损害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和责任,但只要不属于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造成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在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较大的自主权,如果不论劳务人员有没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得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会导致其责任过重,有失公允。因此,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这样,可以避免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随心所欲,从而抑制产生道德和法律风险。
至于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应主要从提供劳务一方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遵守操作规程,以及接受劳务一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进行审查甄别。本案中,薛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朱先生也作了劝阻,所以,薛女士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先生只需适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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