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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优惠时间再提前三个月(主题)
羊城晚报讯 记者莫谨榕、通讯员岳瑞轩报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再增加一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缴申报享受时点。自今年起,企业在每年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优惠时间再提前三个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是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在2021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2021年起,允许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让企业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公告》发布后,企业在7月预缴申报期、10月预缴申报期和年度汇算清缴期3个时点均可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提前至7月份有何利好?对此,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科技公司负责人陈小姐在了解政策后算了一笔账:公司上年度研发支出为580多万元,如果在二季度就申报享受优惠,相当于企业提前节省了一笔近90万元的税收资金支出,对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很有帮助,是一个重大利好。
记者获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在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对研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与核算。”广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在7月预缴申报期申报享受优惠,仍继续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据上半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相关表格,并将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部门提醒,对7月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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